增值稅優惠調整帶來的影響:調動大企業利用工業廢渣
更新時間:2015-08-02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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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部委聯合下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新的優惠稅收政策能否為行業帶來積極意義?對于行業企業來說,在關注利用的百分比和退稅比例的數值變化的同時,是否也應該更為關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基本條件?
政策要求更嚴格
《目錄》較之前的《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和《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等政策更加嚴格,主要體現在3方面:一是資源綜合利用退稅由100%即征即退改為退稅比例為70%;二是企業必須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對環境標準更加從嚴;三是40%的廢渣利用率使生產低標號水泥的企業難度加大,甚至使生產低標號為主的很多小企業從優惠政策中退出。
其實,早在2013年中國水泥協會在參與起草 《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3〕41號)時,就曾提出過關于調整水泥產品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的建議:
1.對32.5等級水泥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廢渣的由全額退稅改為減半退稅;
2.對42.5等級水泥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20%廢渣的享受全額退稅;
3.對52.5等級水泥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10%廢渣的享受全額退稅。目的是鼓勵高標號水泥生產,促進行業轉型升級。
修訂后的優惠政策與中國水泥協會的初衷是一致的,一方面有利于促進水泥市場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鼓勵高標號水泥生產,為提升水泥產品的質量提供了很好的引導。
大企業更受益
以前,水泥企業利用廢渣達到30%就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能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主要是生產低標號水泥的小企業和粉磨站,對于生產高標號水泥的大企業反倒很難享受到此項優惠政策,給市場公平競爭帶來了不利的因素。此次調整后,生產42.5及以上等級水泥利用廢渣達到20%以上,并達到GB4915—2013規定的技術要求,就可以享受到70%的退稅優惠政策,生產優質高標號水泥產品的企業也將成為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直接受益者,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市場消費引導起到積極的作用。
實際上,按照《目錄》規定,水泥企業享受綜合資源利用退稅政策的難度加大了,對于32.5等級水泥摻兌廢渣比例由30%提高到40%和42.5等級水泥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20%在技術上的難度增加了,不是所有企業都能夠做到的,這就促使企業必須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在提高廢渣摻兌比例的同時確保產品的質量,否則企業很難享受到此項優惠政策。因此說,修訂后的優惠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起到了推動作用,調動了大企業利用工業廢渣的積極性。
應修訂完善相關標準
要想享受優惠政策就必須盡可能多地利用廢渣,還要開發新的工業廢渣的利用,這就帶來了用作水泥混合材的工業廢渣標準系列要進行修訂。標準不先行,利用量就難增加。因此相關標準制訂部門應盡快修訂和完善水泥混合材標準,推動水泥企業更多地利用工業廢渣,這既有利于企業利用,也有利于國家的環境保護事業。
不過遺憾地是,至今還沒有看到關于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工業危險廢棄物方面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在發達國家,城市生活垃圾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占到60%以上。目前,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已頒布,截至2014年底,已有27條水泥窯生產線在開展協同處置,但因鼓勵政策不到位,多數項目步履艱難。
因此,建議國家也能在這方面盡早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打破行業利益界限,支持利用現有水泥窯無害化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工業廢棄物。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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