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風險管控 落實各方責任
重點工作
問:當前,我們主要解決土壤的什么問題?
林玉鎖:按照現階段面臨的土壤環境問題,我們目前主要解決兩大土壤的環境問題:農用地中耕地土壤污染和建設用地中污染地塊問題。這兩個問題有很大的差別,在很多政策、制度、技術層面區別都很大。此外,我們面臨土壤污染“防”和“治”兩大任務,這都是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
“土十條”強調,分類管理是我們整個土壤環境管理最基本的策略。這是因為我國的土壤類型多樣性,土壤性質的多變性,土地利用形式多樣性,以及土壤污染復雜性、風險不確定性等特點決定的,所以要實行分類管理,不能“一刀切”,不能只用一套辦法。“土十條”強調要對清潔的、無風險的土壤實行優先保護,使其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這部分任務很重。我國80%~90%的土壤可能還是好的,這些土壤我們一定要保護好,不能再受到污染,不能帶來風險。第二部分是受到中輕度污染、存在中低風險的土壤,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實現安全利用。還有一部分污染重、風險高的土壤,目前確實需要采取用途管制,或采取適當的治理修復的辦法去解決。
法律出臺
問:制訂《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進展情況如何?
林玉鎖:大家都意識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性,希望盡快出臺,F在正由全國人大環資委起草,條件成熟后就會提交全國人大進行審議。相信這部法將為整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很好的法律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框架已初步形成,內容廣泛,涉及土壤環境標準、調查、監測、規劃;對土壤污染預防和保護的一般性要求,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污染風險管控分章節作出專門性規定;對土壤污染防治經濟措施、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這部法出臺以后一定能夠滿足我們方方面面工作的需要。
在這部法沒有出臺之前,按照“土十條”的要求,2016年環境保護部著手制定了兩個管理辦法,一個是《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還有一個是《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前者已于2016年年底由環境保護部發布,后者涉及到與農業部兩個部門聯合發布,正在聯合征求意見。
標準建設
問:大家普遍關心土壤環境標準問題,您如何看待?
林玉鎖:土壤環境標準是土壤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尺度,所以很重要。但是,土壤環境標準不能脫離法律規定和管理需求,同時,土壤環境標準也要與建立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與修復制度相適應。土壤環境標準體系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長期的任務。因此,現在正在按照“土十條”要求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精神,結合現階段實際條件,進行科學、系統性設計,進一步明確標準的定位、功能和作用。目前已經把標準制定如何服務于管理,立足當前國情等結合起來,按照土地利用類型和土壤環境功能,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根據風險管控的需要,制定土壤環境風險管控標準,用于土壤污染的風險篩查。因此,這就要求大家對土壤環境標準有新的認識,改變原來對土壤標準的簡單理解,即超標就是污染,污染就要修復。要建立基于風險的管理決策思路,針對風險的大小采取相應的措施。
風險管控
問:《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林玉鎖:已經發布的《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按照“土十條”的精神來制定的,將于2017年7月1日施行,總體考慮有以下幾方面。
明確監管重點。由于污染地塊類型復雜和底數不清,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任務重,又缺乏經驗,必須突出重點,抓住當前環境風險高的污染地塊進行優先管理,以便積累經驗。按照“土十條”規定,《辦法》將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等公共設施的上述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突出風險管控。按照“土十條”具體要求,在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的基礎上,對擬開發利用的土地用途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等公共設施的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開展以防治污染擴散為目的的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落實各方責任。依據《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和“土十條”有關要求,《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造成土壤污染責任人、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強化信息公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塊管理流程,規定了全過程各環節的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包括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結果、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結果等。
相關責任
問:《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對污染地塊相關責任如何規定?
林玉鎖:按照《環境保護法》和“土十條”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相關責任。
一是土地使用權人責任。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并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
二是治理與修復責任認定。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三是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責任。受委托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或者受委托從事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相關活動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受委托從事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專業機構,在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制度創新
問:《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在哪些方面有創新?
林玉鎖:鑒于污染地塊及其土壤環境管理的特殊性,應該建立有別于大氣、水環境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因此,《辦法》中采取的管理措施在以下幾方面具有創新性:
一是備案制度。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管理系統上傳,簡化備案流程,實現信息化管理。對于污染地塊環境管理,不設行政審批和許可,強化事中事后管理。
二是信息公開制度。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將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等主要內容通過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將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名錄向社會公開。通過公眾參與,強化污染地塊環境監督管理。
三是監督檢查制度。要求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本行政區域污染地塊開展的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四是舉報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部門舉報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行為。
五是環境公益訴訟。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對造成土壤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最后,我想進一步呼吁,我們要探索中國特色的土壤環境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風險管控制度和標準,最終目標是要立足國情,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因此,我們都在路上,都在實踐的過程中,希望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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