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入海排污口整治,深入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
【谷騰環保網訊】今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關鍵之年,作為深入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的重點任務之一,入海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需進一步提速。筆者結合前期渤海入海排污口整治相關工作,梳理了此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有助于推動科學、規范、有序、健全的入海排污口監管體系盡快形成。
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2019年生態環境部完成渤海3600公里岸線無人機遙感、人工徒步排查、專家質控核查等“三級排查”,全面摸清了入海排污口底數。2020年,河北唐山市和山東煙臺市作為試點城市,全面推進入海排污口的監測、溯源和整治工作,重點工業直排海污染源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同時,環渤海三省一市排污口總氮實現達標排放。隨著工作的持續推進,仍發現存在一系列問題。
排污口類型復雜多樣,污水直排混排問題突出。渤海的入海排污口復雜多樣,涉及工業、城鎮、農村、港口碼頭等多種類型,且混排情況較多,雨洪、農村生活、水產養殖等多類型污水交織成一個口入海,通過軟管或者水泵連接,交接位置極其隱蔽且不易被發現,很難界定排污口的責任主體和制定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標準,給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造成一定難度。
排放方式復雜多樣,地方排放標準亟須出臺。渤海各地市的排污口排放方式不盡相同。例如,城鎮雨洪排口污水來源主要是城市道路沖刷、生活垃圾滲濾液及道路綠化溢流水等,污染物種類復雜多樣;水產養殖排污口分工廠化養殖、坑塘養殖、網箱養殖以及多種養殖模式結合等不同類型,各地因養殖種類、養殖模式不同導致污染物種類不同,其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污渠道等復雜多樣。目前,各地雨洪排口排放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水產養殖排污口參照《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排放標準存在“一刀切”的現象,各地亟須因地制宜,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
監管職責界限不清晰,部門協同需加強。目前,排污口的監管涉及生態環境部門、水利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以及住建部門等,各管理部門之間的職責存在重疊交叉,且相互之間的溝通協調制度不完善,形成監管職責不明、權限不清的“多龍治海”局面,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相關部門的工作積極性,監管體系構建無法落地見效。
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實施待完善,備案類型亟須明確。目前國家和沿海各省市尚未出臺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指導性文件和技術指南,不利于對入海排污口設置工作中的科學論證工作。另外,各地工業排污口、生活廢水匯入的直接排放口以及工廠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已進行了備案,其他類型排放口(包括雨洪排口等)設置是否執行備案亟須明確。
繼續做好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努力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監管體系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沿海各省市要強化陸域海域污染協同治理,持續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測、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渤海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的監督管理體系,有效管控陸源污染物排海,促進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一是優化入海排污口設置,落實責任主體。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原則上所有入海排污口都需要備案,但可以根據排污口性質和排放特征制定差異性備案要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后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生態環境部門。
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一合法、二明顯、三合理、四便于”的原則。即符合生態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環保標志明顯、入海排污口基礎信息明顯;入海排污口選址合理、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算、便于監督檢查、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一家或多家排污單位通過同一入海排污口排放廢污水的,所有排污單位應分別認定為排污口設置單位,并按規定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同一排污單位存在多個排污口的,應根據排污口的功能進行合并整治,原則上只保留一個排污口。市政排口和其他排口,將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認定為排污口設置單位,并按規定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對于自然形成無法判定產權單位的入海排污口,將廢污水混合前各排污單位認定為排污口設置單位,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二是強化入海排污口監測與信息共享,建立動態管理臺賬。按照“誰排污、誰監測”的原則,明確入海排污口責任單位的監測主體責任,負責對排污口開展定期自行監測,排污口監管部門負責對入海排污口開展監督性監測,及時準確向公眾公開監測數據,接受群眾監督。
協調各相關部門,建設統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管理平臺,將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數據、監督檢查記錄、銷號退出等結果通過信息平臺實施統一管理,建立動態管理臺賬,提升入海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建立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入海排污口的監管可劃分為監管部門、主管部門、責任主體部門和公眾參與的四級管理模式。生態環境部門作為監管部門對入海排污實施統一監管,住建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水務部門等作為排污口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管轄范圍內入海排污口巡查工作,發現違法、違規排放情況,及時報告監管部門并進行處置。入海排污口的責任主體部門配合監管同時應承擔所屬排污口的自行監測和運維職責,公眾、媒體和專家學者對入海排污口開展社會監督,對違法排污問題向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根據管理需求合理劃分入海排污口類型,建立排污口分類管理機制。工業排污口實施污水管道改造修復,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定期清理地面顆粒污染物堆積,加強廠區及周邊環境管理和日常巡護;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實施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加強對農村陳年垃圾清運、日常生活垃圾日產日清、房前屋后黑臭水體整治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在線監控;水產養殖排污口應最大程度減少養殖尾水排放量,加強排口周邊環境管控及集中排放;港口碼頭排口需完善環保相關手續,建設完善初期雨水收集池,實現雨污分流;城鎮雨洪排口需加強源頭管控,及時疏通下水管網和周邊垃圾;溝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要通過控源截污、垃圾清運、清淤疏浚等,加強溝渠的綜合管控和生態治理。
工作單位:生態環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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