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來了,有哪些要求,對地方有何影響?
【谷騰環保網訊】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本報記者日前專訪了生態環境部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正高級工程師林忠勝,從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的角度,闡述《管理辦法》的重點內容和有關要求。
中國環境報:《管理辦法》有哪些亮點?對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管有何作用?
林忠勝:《管理辦法》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的改革部署,亮點和作用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第一,《管理辦法》首先定義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明確了入海排污口的監管對象和范圍。從2019年渤海地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動開始,生態環境部門對全國入海排污口開展了“地毯式”的摸底排查。這一時期,為了全面掌握入海排污口的底數,將距離海岸線一定范圍內可能影響海洋環境的排污口都納入排查范圍。
掌握了基本底數后,如何管理是面臨的一個新的問題,特別是一些位于海岸線以上河道兩側的排污口,到底是按入河排污口監管,還是按入海排污口監管,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來進行確定。
因此,《管理辦法》根據目前全國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實際,從有利于落實監管職責的角度,明確管理范圍和界限,這是當前入海排污口監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在《管理辦法》中,采用法定海岸線作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邊界,“官宣”法定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排污口全部納入入海排污口監管,是首次給出如此明確的定義和界限,對于未來入海排污口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管理辦法》對法律法規中有關入海排污口的監管要求進行明確和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根據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但目前沒有明確和統一的關于入海排污口的設置論證和備案規定。涉及排污口設置的,比如一些排污口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經進行設置論證并通過審批,還要不要再論證?備案過程中,責任主體應該怎么做?負責備案的部門應該怎么做?還有,備案完了之后,有些備案信息變更,或者排污口不用了,應該做什么、怎么做?以及法律規定審批或備案之前就一直在使用的排污口,現在怎么辦等,這些都需要有明確的規定!豆芾磙k法》用十條(接近一半的條目數量)對入海排污口的設置論證和備案的一些具體要求給出了明確規定,是對入海排污口監管工作的細化,更是保障法律的有關規定得到有效實施和落實。
第三,《管理辦法》注重實效,充分考慮當前監督管理的實際需求。一方面,根據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實際,對排查發現的各類入海排污口存在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充分考慮,也盡可能考慮不增加責任主體負擔。另一方面,過去幾年中沿海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些有關入海排污口備案等監管相關的試行規定、服務指南、辦事細則等通知文件,《管理辦法》充分考慮了地方在入海排污口監管過程中的取得的經驗和面臨的困難。
中國環境報:據您了解,地方在實施入海排污口監管過程中遇到哪些困難?有沒有比較好的實踐經驗?
林忠勝:生態環境部門自2019年渤海地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動開始,由渤海推廣至全國沿海,對入海排污口進行全面排查整治。在開展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期間,我們發現數量巨大的規模下海水養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雨污混排的雨洪排口等,在此之前并未納入監管范疇,且存在諸多環境風險隱患。對此,生態環境部門在不斷完善入海排污口臺賬、實施整治的同時,也面臨巨大問題:排查發現入海排污口數量增加了幾十倍,今后是不是都要管?怎么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所有入海排污口都需要備案。因此,排查發現的所有入海排污口除了需要依法取締的,其他都需要備案納入監管范圍。據統計,排查發現的不少入海排污口此前沒有履行過備案或審批手續,比如,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雨污混排的雨洪排口等。針對存在的此類情況,《管理辦法》規定,按照排污口整治技術指南要求依法應當取締的,備案部門不予備案;對于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記表,備案部門予以備案。目前,浙江省在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后,試點采用了這一做法,對需要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備案實施了備案。
對于怎么管的問題,我們提出對入海排污口實施分級分類管理,避免入海排污口監管“一刀切”,并在煙臺市開展試點應用,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在《管理辦法》中,規定了對哪些類型排污口實施重點管理、簡化管理、一般管理,同時明確沿海地方可從實際出發細化入海排污口類型,提出更為嚴格的管理分類,并明確了差異化的設置論證、規范化建設、監測等要求。比如,重點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需要開展自行監測、流量監控等,生態環境部門對其實施監督性監測的抽測比例也會相對高一些,執法檢查、監管臺賬調度更新等也會有所側重。
中國環境報:《管理辦法》實施后對地方有哪些影響?您對于推動《管理辦法》落實落地有什么建議?
林忠勝:《管理辦法》實施后,將對地方排污口監管工作帶來更多積極影響。我們在與地方調研交流時,地方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就是《管理辦法》何時能夠出臺?這體現出地方目前對于入海排污口監管相關指導文件需求的迫切性。以備案為例,目前各沿海地雖然已出臺了一些入海排污口的指導意見,但是由于缺少統一的規定和要求,各省、區、市乃至同一省級行政區的各地市之間關于入海排污口的監管尺度不一。因此,必須要有一套完善的頂層設計文件來指導地方開展入海排污口監管工作。
《管理辦法》包含了六章二十四條,從工作內容、工作流程、職責責任等各方面,對入海排污口監管進行明確,包括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規范化建設、監測、執法檢查、信息平臺建設等等!豆芾磙k法》實施后,地方在入海排污口監管過程中將有據可依,并可進一步配套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實現入海排污口全鏈條監管。
對于如何推動《管理辦法》落實落地,首先,要通過加強宣貫解讀、技術培訓等,推動《管理辦法》落地實施。一方面,可以通過網頁、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對《管理辦法》重點內容和關鍵內容進行全面宣傳,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引導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組織全國性或區域性的技術培訓,對《管理辦法》的編制過程,編制中的有關考慮,全流程的監管要求、監管注意事項等進行解讀,提高監管人員對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的認識,推動地方更快實施有效監管。此外,需要繼續加快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配套技術標準規范的研究,包括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規范化建設、監測等一些列的標準指南,通過形成完善的標準規范體系真正意義上深入推進《管理辦法》落實實施。
其次,建議沿海地方根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明確和落實各項職責。一方面,要根據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實際,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入海排污口清單臺賬,明確重點、簡化、一般管理排污口清單,對入海排污口實施全面、分級分類監管。另一方面,可以配套出臺地方的實施細則,將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規范化建設、備案、監測、信息公開等納入地方生態環境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范疇,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備案等相關信息,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
最后,入海排污口的長效監管,必須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讓群眾看到排污問題治理的成效,看到生態環境的明顯改善,進而推動“美麗中國”建設,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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